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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门口被掠遇害学校是否担责
www.e148.com  2009-9-16  中国司法在线


近日,河北省某市一所中学一名男生的尸体被人在郊外的农田里发现,警方正在开展侦破工作。据悉,遇害男生曾通过上网认识了几个网友,并多次与网友交往,后来他与网友因一些事情产生了矛盾。有一天放学后,遇害男生刚刚出校门准备坐车回家,就被人拉上一辆面包车,很快面包车就不见了踪影。同学看见后马上报告老师,学校保卫处立刻拨打“110”。第二天,该男生的尸体在郊区的农田里被人发现。请问:在校门外学生被人掠走并被杀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死者的家属可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理上看,公民或者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要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必须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本案虽然有男生死亡的损害事实,但男生被人掠走并最后被杀害的情形均发生在校外,且学校获悉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亦即学校既无违法行为,也无主观过错,且该男生的死亡与学校依法采取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其他三个要件学校均不具备,学校对该男生的死亡没有任何民事责任。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该男生的死亡,其亲属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措施为:一旦公安机关抓住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阶段,或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该死亡男生的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



原作者: 中国司法在线
来 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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