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今日焦点 个案解析 百案纵览 PMN监狱管理系统  
  理论研究 新法速递 法律法规 司法知识 法制文学 E148论坛社区
| 首页>>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www.e148.com  2009-9-8  中国司法在线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作者: 中国司法在线
来 源: 中国司法在线


告诉好友

  • 上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下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 □- 本周热门文章 □- 相关文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77]
    2. 司法部为河南监狱投资改造建设项目 [65]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 [65]
    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59]
    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58]
    6.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58]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 [5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