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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社会化评说
www.e148.com 2009-9-8 中国司法在线
我以为,监狱机关对“社会化”的理解有三重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社会学的含义。罪犯是社会化不成功的典型代表,其犯罪行为,在社会学上被称为越轨行为,而越轨行为其实质是反社会的表现。监狱工作的全部意义在于实现和完成对罪犯的再社会化。 第二层含义是监狱学的含义。源于五六十年代对罪犯的开放式教育。进入新世纪后,监狱机关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推出运用社会资源,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的举措。尽管这不是严格的“社会化”含义,但大家常常把“社会帮教”理解为监狱工作的社会化。 第三层含义是刑罚学上的含义。综观发达国家的非监禁刑,假释是我们常常做对比研究的重要形式。在日本,罪犯的假释比例为56.8%;在美国为72%(1993年);在加拿大为36.2%(1992-1993年);在瑞士,罪犯只要服满三分之二的刑期,从理论上说,都可以获得假释。而在我国江苏,罪犯的假释率2000年为2.44%,2001年为1.94%。 其实,假释在发达国家的非监禁刑中,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非监禁刑中还包括很多的形式,如缓刑、保护观察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禁入令等。就是在监禁刑中,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化的要求。如意大利监狱的半自由刑管制、瑞士监狱的休假制、美国监狱的周末监狱、中间监狱等。 比较与鉴别反映出我们的差距。 正是因为如此,司法部才提出了监狱工作的社会化战略,与监狱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并驾齐驱,在形式上,探索刑罚执行方式的实现形式。 监狱工作社会化其意义在于: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监狱工作社会化,其基本的要求就是最大限度的使罪犯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它的机制是:尽可能的让罪犯与社会接触(全情景接触、零距离接触、无障碍接触),尽可能减小与正常社会生活的隔膜,避免形成“监狱人”的人格。 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监狱作为一种资源,总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监狱应当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改造的罪犯上,通过提高效率和工作运行质量,将“关键的少数”改造好。 实现监狱工作的经济性。监狱的运行是一项高成本的社会公共开支。在美国,一个罪犯每年的直接消耗是2.5万美元;在英国,为2.77万英镑;在西班牙,为1.38万欧元。即使在我们江苏,一个罪犯一年的综合开支大约要1.5万元。可惜的是,社会各界对监狱的成本很少顾及,民众的普遍心理是在“重刑主义”的惯性下的几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情绪宣泄。 就是这样一个利国利民利社会利罪犯的大好事,在其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障碍。问题在于————— 现行法律的制约。如扩大假释、缓刑,如社区服务令、半自由刑、周末监禁等,目前还缺乏法律的保障。 权力的再分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而依照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社区矫正工作由与监狱机关平行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而目前我们的体制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社区工作的欠发达,使我们的社区矫正无法深入下去。可见,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推进并不是想做就能做好的,他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需要得到社会、体制、法律以及文化层面的支持,尤其需要政府的强有力的外力推动。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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